平舆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12-17 09:04:36    来源:魅力城市网

本网讯 纪保 潘登 通讯员 郝伟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礼炮和电子鞭炮,下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一是造成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出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并产生大量的烟尘颗粒,可使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造成城市空气污染。二是危害健康。燃放烟花爆竹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各个部位都有损害,尤其是眼睛和呼吸道。三是危害安全。以石油液化气为原料的车载电子炮,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危害公众安全。四是带来大量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炮皮碎屑等垃圾严重影响环境卫生。五是噪音扰民。燃放烟花爆竹声音在100分贝左右,远远超过了人的理想声音环境,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二、禁放区域

平舆县域全境。

三、保障措施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取消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许可证。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监控。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消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营业执照。

县供销社负责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本通告。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由学生监督家长遵守相关禁放规定。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机构经营者在承办活动时,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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