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08:39:28 来源:魅力城市网
本网讯 纪保 潘登 通讯员 李璞
网络犯罪近年呈现高发蔓延态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为突出。除了常见的网络诈骗罪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也经常发生。11月23日,确山县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县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部分个体户和群众代表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4日、1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进账资金来历不明的情况下,按照他人的安排,让金某某(已判刑)提供银行卡号,金某某遂找到叶某某(已判刑)让其提供银行卡,叶某某提供了本人的宁波银行卡62141813*********和中国银行卡6216616*********,作为诈骗转账需要的银行卡,导致被害人姚某某将251999.8元钱汇入叶某某的上述两个银行卡中。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又安排金某某通知叶某某将钱款转到户名为王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内,王某某又按照林某某的安排,将钱款转入林某某银行卡内,林某某取现后将钱款交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确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汇入银行卡账户内的巨额资金来历不明,仍然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款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犯金某某、叶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现场以案说法。法官提醒:临近年底,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期,广大群众莫让贪婪触及法律底线,不要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等透露给他人,以免遭受经济损失。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犯罪,除了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通信互联网的监督之外,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手段,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